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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再生能源憑證,對於再生能源發展有幫助嗎?

Author: Rose LIAO

Editor: Lynn HSIAO, Vivian CHUANG


使用再生能源憑證是責任所趨,還是自由之舉?


有些人開始認識再生能源,可能是因為許多國際企業紛紛響應 RE100,才意識到使用再生能源不僅有助於減碳,還能促進再生能源市場的發展。然而,早在 RE100 之前,市場上就已經存在透過法規與政策來強制引導再生能源發展的機制。


根據 GHG Protocol Scope 2 指引,使用再生能源的方式並不僅限於自發自用,還包括購買非捆綁的環境屬性證書(Unbundled Environmental Attribute Certificates, Unbundled EACs),這也是我們常聽到的再生能源憑證(Unbundled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, Unbundled RECs),此外,企業還可以透過購電協議(Power Procurement Agreement, PPA)或綠色費率(Green Tariff)來達成綠電使用目標。這些方法可歸納為四大類市場工具,各具適用性與彈性,並與用電端的再生能源需求息息相關。


市場工具的設計目的,是為了滿足不同類型的再生能源採購需求,選擇不同的工具並不會影響再生能源的實際供應量,1 度電不會因此變成 2 度,減排量也不會翻倍。市場規則的制定者(如政府機構)可能會透過獎勳制度來鼓勵特定類型的市場工具,並給予履行綠電使用義務的用戶額外的履行因子加成。另一方面,政府也可能實行強制性政策,要求一定比例的電力來自於可再生能源,這種政策通常被稱為再生能源配比制度(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, RPS)。這種強制性義務通常要求電力公司或用戶達到政府設立的最低比例,並逐年提高。在台灣,較為人熟知的對應政策即為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》(通稱用電大戶條款)。


今天,我們就來聊聊國際間如何運用「再生能源配比制度(RPS)」來刺激市場,並進一步推動再生能源發展吧!


再生能源憑證(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)在再生能源配比制度(RPS)中的角色


在許多成熟的電力市場中,「物理電力」和「能源追蹤系統」是兩個獨立運作的市場機制。例如,歐洲的能源追蹤系統被稱為 Guarantees of Origin (GoOs),其主要用途是追蹤電力的來源。值得注意的是,雖然所有電力都可以獲得 GoOs,但只有屬於「再生能源類型」的 GoOs 才具有市場交易價值。


相較之下,美國與台灣的機制則略有不同。在這些地區,只有被認定為再生能源的電力,才有資格獲得再生能源憑證(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, RECs)。此外,各國對於「再生能源」的定義略有差異。例如,台灣將焚化爐(燃燒垃圾)發電視為再生能源,但這並不符合國際間對「綠電」的普遍認定,因此無法申請再生能源憑證。


美國早在 1978 年便將「物理電力」與「再生能源憑證」拆分為兩個獨立市場,並將此概念納入國會立法。聯邦政府希望透過法規,要求電網售電公司購買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憑證,以此作為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動力


經過多年發展,除了 RPS作為強制性規範要求使用再生能源外,部分州政府也推出了清潔能源標準(Clean Energy Standard, CES)。CES 的目的是要求電力公司不僅要使用再生能源,還要包括其他低碳或無碳能源(如核能和天然氣等),以促進更廣泛的清潔能源使用。因此,雖然RPS 和 CES 在適用範圍與執行方式上有所不同,但兩者的核心目標皆是促進清潔能源的使用與發展[1]


下圖顯示北卡羅來納州清潔能源技術中心(NC Clean Energy Technology Center)截至 2023 年 12 月整理的美國再生能源和能效激勵資料庫(Database of State Incentives for Renewables and Efficiency, DSIRE),呈現各州 RPS 與 CES 政策目標的彙整。



圖ㄧ、美國各州 RPS 與 CES 的政策目標(結算至 2023年12月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圖片來源: NCCETC[2]
圖ㄧ、美國各州 RPS 與 CES 的政策目標(結算至 2023年12月) 圖片來源: NCCETC[2]

支持再生能源的政策方式有許多種,例如:再生能源電價補貼(Feed-In Tariff, FIT)或再生能源設備補助,但RPS則是一種市場機制,透過政策或義務來推動再生能源發展。在 RPS 機制下,需求端與供給端透過交易形成市場流動性,使市場能夠更穩健地發展。


根據美國的伯克利國家實驗室的2023年一份報告指出「...自2000年以來,美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和產能的增長約有一半與州RPS要求有關,儘管這一比例近年來有所下降,佔美國所有可再生能源的30%。2022年再生能源容量增加。在部分地區,特別是東北部和中大西洋地區,RPS政策在激勵再生能源增長方面發揮著更核心的作用[3]。」



使用再生能源憑證當然有助於再生能源的發展。然而,要讓產業實現永續經營,長期依賴補貼並非長久之計,且並非所有用電端都符合再生能源轉供的條件或要求。


然而,市場上卻充斥著「只有透過再生能源購電協議(PPA)才算真正使用綠電」或「自發自用才是唯一的綠電支持方案」等說法,這類論點忽略了各用電端在電力市場中的條件差異,包括市場機制、現況及用電規模。


這樣的觀點,難道不是變相鼓勵不作為的最佳藉口嗎?(例如:「因為我買不到 PPA,所以什麼都不做。」)事實上,每個購電端都應該根據自身條件進行評估,並循序漸進地搭配適合的再生能源採購組合。與其追求所謂的「最佳解」,更重要的是找到最合適的策略,才能確保企業穩健且永續地發展。










[1] U.S. State Renewables Portfolio & Clean Electricity Standards: 2023 Status Update (2023-06)/ Barbose, Galen L (https://emp.lbl.gov/publications/us-state-renewables-portfolio-clean)

[3]U.S. State Renewables Portfolio & Clean Electricity Standards: 2023 Status Update (2023-06)/ Barbose, Galen L (https://emp.lbl.gov/publications/us-state-renewables-portfolio-clean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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