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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碳教室】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三讀通關,修例重點懶人包

已更新:2023年4月18日



何為《氣候法》?

2023年 01月10日為台灣氣候治理的重要里程碑,立法院三讀通過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》(溫管法) 草案,將其修正為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(氣候法) ,並於2023年 02月15日由總統令公布實施。


《溫管法》 制定於2015年,為我國首部涉及氣候治理的法規範,原先採用減量目標、總量管制以及效能標準作為主要措施。自2023年修正為《氣候法》後,除增訂碳費徵收機制,還參酌國際減量目標,正式明文淨零碳排,並設立中長期目標及期程,以示重視氣候之決心。這次修法明確展現政府淨零碳排的規劃,對外明確展現台灣邁向淨零排放目標,對內則是建構更為韌性的氣候法制基礎。



圖一: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修法歷程,由南極碳團隊繪製


《氣候法》中,企業需關注的面向有哪些?

碳費入法,專款專用

碳費正式上路,參考國際間碳定價機制,設置國內的有效碳定價。以階段徵收方式,設定每5年為一期的「階段管制目標」。為落實排放者付費的原則,首波鎖定每年排放量在2.5萬公噸以上直接與間接「排碳大戶」開始徵收碳費,包括鋼鐵、石化、半導體、水泥及電力業等287家業者,依照規模「由大至小」、「分階段」依序徵收,直接排放源依「排放量」徵收,間接排放源則依「使用電力間接排放量」徵收。至於碳費與費率的訂定尚待商榷,也是這次修正案的一大遺珠。另外,環保署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,優先使用於氣候變遷調適與執行溫室氣體減量,碳費也將撥入溫管基金,與其餘收入 (手續費、捐款等) 一同作為補助與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的運用。


標示碳足跡

為因應全球減碳趨勢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,需申請核定碳足跡,並強制規定將碳足跡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。其優點為方便政府單位依其碳足跡進行分級管理、可以促使廠商生產低碳產品、資訊透明以促進民眾低碳購物。


自主減量計畫v.s.自願減量專案

為了促進碳費徵收者降低排碳強度,鼓勵其自主減量,立院增修誘因工具。


自主減量計畫:

為鼓勵碳費徵收對象加速且更大幅採行具體溫室氣體減量措施,並顯著降低其排放強度,自主減量計畫提供企業碳費費率優惠。企業適用自主減量計畫的優惠費率有2個條件,第一是有效降低溫室氣體排放,包含改善投資或製程,而非僅是減產;第二為達到指定減量目標。需同時滿足上述兩條件才可以提出「自主減量計畫」,申請核定「碳費優惠費率」。若企業考核時沒投資減量措施,也沒達到指定減量目標,屆時將要求補繳差額。


自願減量專案:

自願減量專案可理解為「抵換專案」,先決條件是不屬於法規或政府要求減量,屬於「完全自願性」減量。企業可自行或聯合提出自願減量專案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。另外,已取得國外減量額度的企業,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,將扣除排放量或抵銷超額量 ; 若為無法取得足夠減量額的業者,則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「繳納代金」。


自主減量優惠費率需達到減量硬指標,自願減量專案則不屬於法規或政府要求減量,兩者不能同時申請!


表一:自主減量計畫和自願減量專案差異表,由南極碳團隊繪製

總結

《氣候法》可視為歷年來政府落實氣候法制的一大突破,此次修法有許多機制值得肯定,然也有尚未商榷的細節有待子法補充,預計在第三季過後將會陸續制定。


我國目前的碳定價機制為環保署徵收「碳費」,主要著眼點是把碳費設定為「經濟誘因」,搭配「自願減量」額度交易來推動減碳。然台灣尚未導入國際常見的「碳配額」與「碳稅」,可能導致落後國際腳步,難以銜接。且剛上路的「碳費」是強制徵收機制,為避免過度減損我國企業競爭力,接下來的費率制定與徵收對象需謹慎評估是否合乎市場機制。至於 「自主減量計畫」與「自願減量專案」的差異,對於一般民眾兩者或許不易理解,因此可參考石門山的表格釐清企業所需。


最後,南極碳也冀望碳費在2023下半年正式上路,並儘速制定完整明確的子法。在這過程中我們將持續關注政府與國際的變動,協助各方企業因應最新法規,實行再生能源與減碳規劃,一起攜手邁向淨零排放的光景。


參考資料:

  1. https://e-info.org.tw/node/235882

  2. https://e-info.org.tw/node/235897

  3. https://ghgtransaction.epa.gov.tw/FAQ

  4. https://esg.gvm.com.tw/article/21200

  5. https://money.udn.com/money/story/7307/63055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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